法学与经济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06 发布者:学生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评优管理办法》(武科大学〔2024〕11号)、《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武科大学〔2024〕9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择优推荐。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名额分配,根据学校下达给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人数,结合申请的学生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坚定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参评时无不及格课程,在校期间必修课考核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满足(一)、(二)款要求的基础之上,同时满足第(三)至(七)款中任一款者,可以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参评优秀毕业生。

(三)前七学期(五年制为前九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与综合素质测评均排名专业前20%;

(四)在国家级重要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或重大体育竞赛中表现突出,平均学分绩点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序可适当放宽;

(五)大学期间不少于四学期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工作成效突出,平均学分绩点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序可适当放宽;

(六)积极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平均学分绩点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序可适当放宽;

(七)有突出事迹,对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第五条 附加奖励分计算方法

满足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平均学分绩点基础上,给予附加奖励分或优先推荐(同时满足多项时,可累加)。

1:省级以上大学生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的奖励分计算方法

类别

竞赛等级

排序

附加奖励分

国家级

一等奖

排序第一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5

省级

一等奖

排序第一

0.15

二等奖

0.1

三等奖

0.08

说明:具体比赛参考学校赛事目录B类及以上比赛项目;国家级项目排名第二的附加分均按排序第一奖励分的50%计算,依此类推,第六名以后的不计奖励分。省级项目排名第二的附加分均按排序第一奖励分的50%计算,依此类推,第六名以后的不计奖励分。同一项目既获国家奖又获省级奖的,奖励分不重复计算。

2:论文与专利的奖励分计算

类别

排序

附加奖励分

SCI或SSCI二区及以上收录的论文

排序第一

0.3

被其他SCI、CSSCI或SSCI收录的论文

排序第一

0.2

EI收录的期刊论文

排序第一

0.15

中文核心、SCD期刊论文

排序第一

0.15

发明专利

排序第一

0.1

实用新型专利

排序第一

0.05

说明:论文奖励附加分只限学生为第一作者;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论文必须已公开发表或被收录;专利必须已获授权。

3:省级以上各类科研成果奖的奖励分计算方法

类别

成果等级

附加奖励分

国家级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5

省级

一等奖

0.15

二等奖

0.1

三等奖

0.08

说明:科研成果奖必须是由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及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发展研究奖(以上奖项证书均须带有国徽的公章)。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奖、胡绳青年学术奖等著名民间奖视同省部级奖。

4: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奖励分计算方法

类别

成果等级

附加奖励分

校级

主席团成员

0.3

部长

0.2

院级

主席团成员

0.3

部长

0.2

班级

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

0.3

说明:学生干部经历应为不少于四学期主要学生干部经历且工作成效突出,不同学生干部经历时间累加,但奖励分不累加只取最高奖励分。

5:荣誉称号奖励分计算方法

国家级

省市级

0.3

0.2

说明:此项奖励仅针对在阶段性表现突出,经学校推荐被授予表彰的,主要是指阶段性的综合表现评优,例如: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大学生年度人物等,不包含单次活动及比赛的个人奖项及荣誉。

第六条 不予授予情况

依据《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评优管理办法》(武科大学〔2024〕11号)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评选当年9月1日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未达到“B+”的。(此款不适用于退役复学或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第七条 不能参与评选情况

依据《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评优管理办法》(武科大学〔2024〕11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二)在现实生活及网络环境中有不当行为或不当言论,违反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

(三)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限内。

(四)学习成绩不突出,综合排名居于后50%(此款不适用于退役复学或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五)参评学年度参与劳动实践不达标者。

(六)体育健康测试不合格者。

第八条 直接认定优秀毕业生情况

依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武科大学〔2024〕9号)第六条规定: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复学后,顺利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应届毕业生正常毕业并应征入伍的,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 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其他领导班子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毕业年级辅导员、班主任。

(二)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并提交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 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综合绩点与奖励证书等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 学院结合学校分配的推选名额,根据学生综合绩点(Σ{所修课程绩点×所修课程学分)/Σ所修课程学分}+加奖励分进行排名,拟确定优秀毕业生学生名单,在学院官网上公示3天。

(五)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推选学生名单,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送至学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与经济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一条:法学与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2025年) 下一条:法学与经济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测评量化工作实施细则(2024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