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经济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09-19 发布者:学生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学生综合测评实行量化考核,综合测评分学习成绩、素质奖励二部分构成,计算办法为:综合测评分=平均学分绩点+素质奖励分×0.5%(素质奖励分×0.5%最高0.4分封顶)。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照综合测评分进行排序确定奖学金等次和获奖学生,特等奖学金不做单独评选,直接按照分配到各年级专业的名额进行评定。

二、素质奖励分以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奖励标准:

工作层面

职务

奖励分值

班级

班长、团支书、新生班级班主任助理

5分

副班长、学习委员

3分

其他班委

2分

院团委、学生会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主席团成员

8分

部长、副部长

5分

委员

3分

学生党员管理办公室、党支部

负责人、支部书记

8分

支部委员

5分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联

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

校报记者团、三星及以上社团

主席团成员、校报记者团团长、副团长

8分

部长、副部长、三星及以上社团负责人、校团委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

5分

委员、校史馆讲解员

3分

注:1、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的按照上面的标准加分,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满一年满一个学期的按照上面的标准的50%加分,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满一个学期的不予加分;

2、担任多个学生干部工作岗位的取最高加分项,不进行累计;

3、考核不称职者不予奖励。

四、课外学习和学科竞赛,参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所有的B类项目予以加分,奖励标准如下:

主办单位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5分

20分

15分

10分

省市级

15分

10分

8分

5分

校级

10分

8分

6分

4分

注:1、不同竞赛项目可以累计加分,同一种竞赛项目只取单项最高分。

2、组队参加竞赛以1/2比例加分;

五、课外科研活动包括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调查报告等。

(一)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奖励标准(参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所有的A类项目予以加分),奖励标准如下:

组织单位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35分

35分

20分

15分

10分

省市级

25分

20分

15分

10分

8分

校级

20分

15分

10分

8分

5分

注:1、参加竞赛活动仅按所获奖项的最高分加分,同档次奖项不累计;组队参加竞赛以1/2比例加分;

2、参加互联网+赛事但未获奖的此项按2分计(具体名单以创新创业学院提供名单为准);

3、申报时请附上获得的证书复印件或获奖证明。

(二)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成功获批国家专利:

核心期刊(2017年北大版)

成功获批国家专利

非核心期刊

20分

10分

5分

注:1、申报时请附上论文期刊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2、论文或专利所属单位应为武汉科技大学;

3、仅有用稿通知不予认定。

(三)公开刊物或认定的网络媒体发表新闻通讯类作品奖励标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综合新闻、学校要闻、深度报道)

校级

(院系动态等其他版块)

10

6

4

2

注:1、新闻通讯类作品累计加分20分封顶;

2、网络发表的文章请附带原文链接,纸媒请交原件或复印件或官方电子刊物链接;

3、联合署名的论文、专利以及新闻作品按1/2比例加分;

4、先锋在线稿件不计分。

六、参加文体类个人能力活动竞赛(含运动会)奖励标准:

沁湖诗会、“五月的花海”合唱比赛等校级集体项目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含参与未获奖)

10

8

6

4

2

其他文体类活动

组织单位

按等次设奖的活动

按名次设奖的活动

省级及以上

15÷所获等次

15÷所获名次

校级

10÷所获等次

10÷所获名次

注:1、不同项目竞赛可以累计加分,同一种项目内只取单项最高分。

2、组队参赛按个人的1/2加分;

3、申报时请附上获得的证书原件或获奖证明;

4、本项加分项包括文体类活动竞赛获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如果有的比赛有特等奖,那么特等奖所对应的等次就是1.一等奖对应2,以此类推,如果没有特等奖,那么一等奖所对应的等次就是1.二等奖对应2,以此类推),运动会取一到八名;

5、运动会方阵参与计0.5分,获“最美方阵奖”计1分。其他文体类活动优秀奖、网络知识竞赛等获奖不予加分。

七、学生因阶段性的综合表现突出,荣获各类荣誉称号的,根据发证单位级别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30分

20分

8分

4分

注:1、此项奖励仅针对在阶段性表现突出被授予表彰的,包括各类个人评优(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共青团干、劳动之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主要是指阶段性的综合表现评优,不包含单次活动的个人奖项;担任学生干部获评“优秀委员”“优秀部长”等称号的此项不累计计分。

2、获“劳动模范宿舍”称号的集体按个人的1/2加分;获“星级文明宿舍”四星级及以上的寝室按校级个人荣誉的1/2加分,获三星级寝室按院级个人荣誉的1/2加分。

八、根据学生手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申请学生所在寝室应至少评定为一星级寝室,具体名单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9月认定情况为准)及社会实践活动(一、二年级应参与暑期社会实践,三、四年级应至少参加不少于2次暑期社会实践,具体名单以学院团委每年9月结项情况为准),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九、根据学生手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评定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本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等于30学分者;

4、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不及格、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5、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上一条: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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