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经济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09-19 发布者:学生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学生综合测评实行量化考核,综合测评分学习成绩、素质奖励二部分构成,计算办法为:综合测评分=平均学分绩点+素质奖励分×0.5%(素质奖励分×0.5%最高0.4分封顶)。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照综合测评分进行排序确定奖学金等次和获奖学生,特等奖学金不做单独评选,直接按照分配到各年级专业的名额进行评定。

二、素质奖励分以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奖励标准:

工作层面

职务

奖励分值

班级

班长、团支书、新生班级班主任助理

5

副班长、学习委员

3

其他班委

2

院团委、学生会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主席团成员

8

部长、副部长

5

委员

3

学生党员管理办公室、党支部

负责人、支部书记

8

支部委员

5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联

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

校报记者团、三星及以上社团

主席团成员、校报记者团团长、副团长

8

部长、副部长、三星及以上社团负责人、校团委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

5

委员、校史馆讲解员

3

注:1、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的按照上面的标准加分,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满一年满一个学期的按照上面的标准的50%加分,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满一个学期的不予加分;

2、担任多个学生干部工作岗位的取最高加分项,不进行累计;

3、考核不称职者不予奖励。

四、课外学习和学科竞赛,参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所有的B类项目予以加分,奖励标准如下:

主办单位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5

20

15

10

省市级

15

10

8

5

校级

10

8

6

4

注:1、不同竞赛项目可以累计加分,同一种竞赛项目只取单项最高分。

2、组队参加竞赛以1/2比例加分;

五、课外科研活动包括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调查报告等。

(一)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奖励标准(参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所有的A类项目予以加分),奖励标准如下:

组织单位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35

35

20

15

10

省市级

25

20

15

10

8

校级

20

15

10

8

5

注:1、参加竞赛活动仅按所获奖项的最高分加分,同档次奖项不累计;组队参加竞赛以1/2比例加分;

2、参加互联网+赛事但未获奖的此项按2分计(具体名单以创新创业学院提供名单为准);

3、申报时请附上获得的证书复印件或获奖证明。

(二)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成功获批国家专利:

核心期刊(2017年北大版)

成功获批国家专利

非核心期刊

20

10

5

注:1、申报时请附上论文期刊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2、论文或专利所属单位应为武汉科技大学;

3、仅有用稿通知不予认定。

(三)公开刊物或认定的网络媒体发表新闻通讯类作品奖励标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综合新闻、学校要闻、深度报道)

校级

(院系动态等其他版块)

10

6

4

2

注:1、新闻通讯类作品累计加分20分封顶;

2、网络发表的文章请附带原文链接,纸媒请交原件或复印件或官方电子刊物链接;

3、联合署名的论文、专利以及新闻作品按1/2比例加分;

4、先锋在线稿件不计分。

六、参加文体类个人能力活动竞赛(含运动会)奖励标准:

沁湖诗会、“五月的花海”合唱比赛等校级集体项目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含参与未获奖)

10

8

6

4

2

其他文体类活动

组织单位

按等次设奖的活动

按名次设奖的活动

省级及以上

15÷所获等次

15÷所获名次

校级

10÷所获等次

10÷所获名次

注:1、不同项目竞赛可以累计加分,同一种项目内只取单项最高分。

2、组队参赛按个人的1/2加分;

3、申报时请附上获得的证书原件或获奖证明;

4、本项加分项包括文体类活动竞赛获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如果有的比赛有特等奖,那么特等奖所对应的等次就是1.一等奖对应2,以此类推,如果没有特等奖,那么一等奖所对应的等次就是1.二等奖对应2,以此类推),运动会取一到八名;

5、运动会方阵参与计0.5分,获“最美方阵奖”计1分。其他文体类活动优秀奖、网络知识竞赛等获奖不予加分。

七、学生因阶段性的综合表现突出,荣获各类荣誉称号的,根据发证单位级别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30

20

8

4

注:1、此项奖励仅针对在阶段性表现突出被授予表彰的,包括各类个人评优(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模范共青团干、劳动之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主要是指阶段性的综合表现评优,不包含单次活动的个人奖项;担任学生干部获评“优秀委员”“优秀部长”等称号的此项不累计计分

2、获“劳动模范宿舍”称号的集体按个人的1/2加分;获“星级文明宿舍”四星级及以上的寝室按校级个人荣誉的1/2加分,获三星级寝室按院级个人荣誉的1/2加分

八、根据学生手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申请学生所在寝室应至少评定为一星级寝室,具体名单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9月认定情况为准)及社会实践活动(一、二年级应参与暑期社会实践,三、四年级应至少参加不少于2次暑期社会实践,具体名单以学院团委每年9月结项情况为准),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九、根据学生手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评定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本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等于30学分者;

4、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不及格、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5、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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