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 郭恺茗
四十年来,我国科技体制的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放”的逻辑进行,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人才,使科技发挥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同时对“放”要有辩证的理解,各个阶段“放”的侧重点不同,也不能简单的一放了之,把所有的“放”都视同为“好”,需要对“放”有一个辩证的认识,做到放管结合、收放自如。
我国四十年来科技体制改革遵循“放”的逻辑,体现在“放开”思想束缚,“放手”政府权力,“放活”企业主体,“放养”科研院所,“放大”协同效应,“放步”创新生态。通过科技体制改革,释放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实现了科技实力的跃升,推动了科技经济的结合,健全了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使科技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技体制改革遵循“放”的逻辑
“放开”思想束缚。1978年-1984年,此阶段着力解放思想、拨乱反正,进行试点改革。1978年,党中央召开全国科学大会,大会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等重要论断,我国迎来“科学的春天”。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得到保障,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逐步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随着观念的转变,思想的解放,科技体制改革开始在科技系统内部进行试点探索。1982年,中央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之后,围绕创办科研生产联合体,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合同制,以及科研机构内部实行课题组自由组合等进行改革试点。
“放手”政府权力。1985年-1992年,此阶段着力推动科技经济结合,启动全面改革。1985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形成了此后科技体制改革的框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运行机制方面,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研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在组织结构方面,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同;在人事制度方面,改变对科技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成果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局面。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简政放权,实行政研职责分开,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两权分离,科研机构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逐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扩大研究机构的自主权,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放活”企业主体。1992年-1998年,此阶段着力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继续深化改革。这一阶段改革的核心是组织结构调整,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技术发展客观规律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体制,着力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1992年,国家科委提出“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稳住一头”是指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稳定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稳住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技队伍。“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搞活一大批技术开发型和技术服务型机构,将其引向市场,由事业性机构转变为经营型企业和独立的企业法人。1995年5月,中央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并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即所谓的“面向、依靠、攀高峰”,开始强调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1996年,国家成立了国家科技领导小组,职责是协调各部门科技工作的关系。
“放养”科研机构。1999年-2005年,此阶段着力推进“创新、产业化”,改革取得突破进展。1998年底,国务院决定对242个科研院所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将它们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并入某些已有企业等方式,以打通科技创造与产业应用之间的壁垒。1999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的发布,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设立,使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获得突破性进展。2001年,提出“有所为、有所不为,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升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简称‘创新、产业化’)”的指导方针,并在“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两方面着手部署科技资源。
“放大”协同效应。2006年—2012年,此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阶段,注重各创新主体的互动协同,指导思想为“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目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重点在于推进应用研究与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和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改革。2006年1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出要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党中央、国务院2012年9月颁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若干领域创新成果进入世界前列;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提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放步”创新生态。2013年以来,政府从宏观上的协调、中观上的计划再到微观上的措施全面发力,着力营造创新生态,为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基础研究、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力强调了市场在企业创新中的导向作用与政府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就统筹协调、分类管理、项目流程、经费管理、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下发,明确指出将从8大方面30个领域着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地;同年9月,被称为科技体制改革“施工图”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要强化科技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协同。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差旅费、设备费等困扰科研人员的问题得以“松绑”。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将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三权”下放到科研单位。经过改革,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由31个部门组成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成为决策的重要平台。原有分散的100多项科技计划已优化整合了89项,形成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构成的5类科技计划基本格局。
正确认识科技体制改革中“放”的逻辑
四十年来,我国科技体制的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放”的逻辑进行,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人才,使科技发挥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同时对“放”要有辩证的理解,各个阶段“放”的侧重点不同,也不能简单的一放了之,把所有的“放”都视同为“好”,需要对“放”有一个辩证的认识,做到放管结合、收放自如。
“下放权力”并不意味着放手不管,而是通过“放管服”改革,放“宽”、放“大”、放“稳”,为科技人员创新提供宽松政策环境。一是放“宽”,从“管理”转向“治理”。实现科技管理体制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模式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的“治理”模式的转变。二是放“大”,从微观管理到宏观协调。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省部会商制度,实现相关要素的协同,加强部门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军民之间的统筹协调,提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重大科技活动的能力。国务院总理亲自兼任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是一个有效的体制安排。把有100多项的各部委国家科技计划改革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基地与人才专项五大计划。三是放“稳”,从直接到间接,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安全的投资环境、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的创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有利于创新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成长与发展,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迅速传播和应用,也有利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国家制定的涉及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对外合作、人才队伍、知识产权、条件平台等配套政策,把科技力量引导到国家战略导向的目标上。因此,权力下放并不意味着政府放任不管,某些政府职能可能还要强化,如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强统筹协调职能,提供良好创新环境等。
“放开”市场,是使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不是全部作用。市场是技术创新的取向,只有市场接受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才是有生命力的。坚持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要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注重改革的“市场导向”,会过分张扬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功能和市场导向,出现科研商业化的趋向,冲击基础研究。因此,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防范“市场失灵”。“放开”市场也包括对国际市场的开放。中国的经济发展令全世界瞩目,这一经济追赶奇迹的实现离不开外资、国外技术的推动。我国要深度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但不可能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来满足自身科技需求,科技创新要实现从跟踪模仿向自主创新的转变。
(作者分别系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教授,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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