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经济学院 推荐2025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法学与经济学院

推荐2025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和《武汉科技大学关于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择优推荐。

第三条  推免对象我院2025届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学院将根据学校分配的18个推免名额以及申请推免学生情况确定各专业推免生名额

第五条  推免生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学术不端行为,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基础知识扎实,在校期间本专业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必须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0分(高水平运动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

(三)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六条  推免生加分项目及标准:   

(一)满足推免生基本条件的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优先推荐(同时满足多项时,可累加)。

 (二) 我院学生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最高奖项(排名前五)的,且满足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

(三)我院学生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国家银奖或同级别奖项(排名前三)的,学分绩点加5%;排名第四至第五的,学分绩点加3%;排名第六至第十的,学分绩点加1%;获得国家铜奖或同级别奖项(排名前三)的,学分绩点加3%;排名第四至第五的,学分绩点加2%。

 (四) 我院学生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和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等赛事中获最高奖项的,且满足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创新人才推免计划”,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择优推荐。

 (五) 我院学生参加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组织的夏令营活动获评“优秀营员”的,并取得该校推免生免试入学资格,学分绩点加5%。

 (六) 我院学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并且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署名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或被SCI、SS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学分绩点加5%。

(七)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排名前五)并且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署名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奖项的(证书带国徽),学分绩点加5%。

第七条  推免工作程序(推免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

 (一)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和毕业班辅导员。

    (二)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同时提交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推免条件和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学生综合绩点与奖励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 学院结合学校分配的推免名额,根据学生主修专业综合绩点(Σ{所修课程绩点×所修课程学分)/Σ所修课程学分}+加奖励分进行排名,通过集体研究提出拟推免学生名单,在学院官网上公示3天。

 (五)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推免学生名单,报本科生院进行复审无误后,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将“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卓越人才培育计划”纳入本科生推免工作,具体按照“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和“卓越人才培育计划”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创新人才推免计划”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具体推荐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制定并公布。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具体推荐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推免特别说明

如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

 (一) 在获得推免资格后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 未达到本科毕业条件或未获得学士学位的;

 (三) 第七、八学期所学课程(环节)考核未通过的;

 (四) 未达到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与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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